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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药登记与农药专利、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



对于仅进行科学试验,但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或违反行政保护规定,也未给专利权人或行政保护独占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农药登记部门在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按正常登记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工作,没必要也不应该对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拒绝办理登记,也不应作为农药登记的前置审查条件。


一、如何处理农药登记与农药专利之间的关系


1 不以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作为审查条件,按正常程序办理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对农药登记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审查内容为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未规定其他前置审查条件;企业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证件,并不表明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即侵权行为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纵容侵权行为,既不违反《行政许可法》,也不违背《专利法》的规定;相反,体现了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不牵扯,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将形成更加高效和良好的政策管理环境,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但当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在实际工作中,农药登记机关判定某个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情况也是困难的、不准确的,大大超出农药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能力。


2  不因专利权的存在而采取停办或撤销登记证。


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是动态的,不稳定的,专利产品随时可能因专利无效裁决、企业自动放弃、未交专利维护费等原因而失效,因此,如果因专利权的存在而采取停办或撤销登记证的做法,一旦出现专利权突然失效,将会由于其他申请人不能及时办理登记证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3  不需在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登记证。


在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农药登记,将无形给专利权延长了保护期限;由于登记试验及农药登记证的办理需要一定时间,有时需要几年时间,因此,在等到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登记证,将造成其他企业很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也将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对已有法院终审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农药登记部门也可以不收回、停办或撤销农药登记证,否则,一旦专利权或行政保护独占权失效或到期后,将难以及时恢复农药登记证的办理,将给其他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如何处理农药登记与农药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


由于农药行政保护是特定时期专利法的补充,同样存在因无效裁决、企业自动放弃、未交行政保护年费等原因而中途失效的情况,因此,在办理农药登记时也可以按正常的农药登记程序及要求办理,但应向登记申请企业告知该行政保护情况并要求声明不得侵权,同时向行政保护独占权人告知该企业的登记申请情况。


附:《专利法》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获得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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