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3-05-24 10:07
根据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要求,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要进行常规申报。相比简易申报、科学研究备案来说,常规申报要求申报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更多的新化学物质理化、毒理学及生态毒理学数据,需要花费时间和费用较之也更为增加。如何降低常规申报费用,如何减少常规申报时间,成为企业最为关心的重点问题。
实际上,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符合相关条件下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可以申请常规申报的特殊形式,来减少常规申报周期及费用。
特殊形式的常规申报
常规申报特殊形式有系列申报、 联合申报、联合系列申报、重复申报、增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变更登记用途的申报六种形式。通过下列表格,我们列举了对这几种申报的适用情形以及注意事项。
特殊常规申报类型 |
申报情况描述 |
|
系列申报 |
适用情形 |
一个申报人将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系列新化学物。 |
登记证发放 |
当系列申报获得批准时,该系列中的每种新化学物质均获得一份独立的《登记证》。 |
|
备注 |
对于系列申报的新化学物质,某项特性(如毒性)不能说明系列物质具有相似的测试结果时,应分别提交各物质的测试数据。 |
|
联合申报 |
适用情形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的新化学物质时,可共同提交同申报材料,办理联合申报。 |
登记证发放 |
获准登记时,联合申报的申报人分别取得一份独立的登记证。 |
|
备注 |
联合申报的境外申报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分别委托各自代理人办理常规申报。 |
|
联合系列申报 |
适用情形 |
联合系列申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报人共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为系列新化学物质办理的常规申报。 |
登记证发放 |
获准登记时,联合系列申报的每个申报人分别取得对应系列申报中的每种新化学物质一份独立的登记证。 |
|
备注 |
联合系列申报的境外申报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分别委托各自代理人办理常规申报。 |
|
重复申报 |
适用情形 |
前申报人申报一种或者一系列新化学物质的基础上,前申报人书面授权同意后申报人使用其申报材料中的测试数据,后申报人可办理新化学物质的重复申报。 |
登记证发放 |
获准登记时,后申报人取得一份独立的登记证。 |
|
备注 |
重复申报需要前申报人书面授权同意,数据的测试费用的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
|
增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 |
适用情形 |
增加登记量级申报是指登记证持有人增加登记量,且超过原登记量级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的常规申报。 |
登记证发放 |
符合增加登记量级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将收回原登记证,颁发新的登记证。 |
|
备注 |
在增加量级前提交该量级下对应的测试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办理重新申报。原申报登记已提交的资料可不再提交。 |
|
变更登记用途的申报 |
适用情形 |
变更登记用途申报是指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登记证所记载的新化学物质用途,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的常规申报。 |
登记证发放 |
(1)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前获准变更登记用途的,环境保护部将收回原登记证,颁发新的登记证。 |
|
(2)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获准变更登记用途的,环境保护部将颁发批准文件。 |
||
备注 |
(1)原申报登记已提交的资料可不再提交。 |
|
(2)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加工使用者在变更登记用途前,应提交变更登记用途后的暴露预测评估资料,包括新用途的功能、期望效果等资料。 |
备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一)增加登记量级的;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吨位累积”的申报形式
根据上述特殊形式的常规申报情况,除了“增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及“变更登记用途的申报”涉及的更多是重新申报的内容。系列申报、联合申报、联合系列申报以及重复申报等方式确实可能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申报费用节省或者申报周期的减少。企业若能够结合新化学物质自身情况,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可以有效的减少申报费用及周期。但是这四种特殊形式的常规申报却也有一点值得企业注意,通常企业通过常规申报的这六种特殊形式进行申报确实能降低申报成本,但是系列申报、联合申报、联合系列申报以及重复申报均涉及申报吨位累加的概念,下面以案例的方式解释关于吨位累加的形式。
例1:系列申报中,某企业申报一类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其中 A:20吨,B:30吨,C:40吨,D:50吨,如果企业对4种物质分别申报则各物质申报需根据二级(10-100吨)申报提供数据,若采用系列申报,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指南》所述,“所属申报数量级别由该系列申报中每种系列物质申报量的总和确定”,本案例中A、B、C、D四个物质申报量总和为140吨/年,需提供三级(100-1000吨)申报要求的数据。同理,联合申报需根据所有申报人申报某物质的数量之和所处申报量级提供数据,联合系列申报则需根据所有申报人申报物质及其物质的数量和所处申报量级提供数据。
例2:重复申报,申报人甲对物质A,其申报量是8吨,按照1-10吨量级提供数据,若申报人乙通过重复申报的形式申报物质A,其吨位是5吨,由于“后申报人的申报数量级别按前申报人的申报量或者登记量与后申报人申报量之和确定”则申报人乙需要申报数量为13吨/年,也就是说除了需要甲授权1-10吨数量级的数据,还需补充其他(10-100吨)需提交的实验测试数据。
瑞旭技术提醒广大企业,通过特殊形式申报是否切实有效的帮助企业降低应对成本,还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尤其在特殊形式下的常规申报方式所需要的测试数据以及周期增加时,是否能够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都是企业需要斟酌的必要因素。企业在选择常规申报方式时,需慎重考虑。
阅读专题:新化学物质申报
上一页 > 新化学物质申报—常规申报
下一页 >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为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