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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与REACH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近几年来,各国都在慢慢摸索和完善自己的化学品管理模式,希望建立本国的化学品流通及安全使用体制,因而在2008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实施之后,各国目光便聚焦在REACH法规上,希望借鉴欧盟REACH法规的成功之处。可以说,欧盟REACH法规的成功在帮助欧盟国家规范市场上化学品的流通及安全使用的同时,也为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得各国在修订各自化学品法规的道路上受到了启发。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数量急速增长,为了有效解决国内环境安全管理问题,中国环境保护部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并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细心人会发现,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中可以看到欧盟REACH法规的影子,甚至有人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就是China REACH(中国REACH)。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在我们深究法规同时,却又发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与欧盟REACH法规之间却并非完全相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与REACH法规的联系

 

1.申请化学品登记(注册)的责任主体类似

根据两部法规的定义,责任主体均分为境内申报人和境外申报人。境内申报人为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的法人机构。而境外申报人一般指拟向境内出口化学物质的厂商,特别需要主要的是,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由境内企业代为办理(在REACH法规被称为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2.均设立了不同吨位的申报(注册)要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和欧盟REACH法规均对不同吨位申报(注册)量的化学物质提出不同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吨位越高的物质危害性越大,需要企业提供的数据越多,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低吨位企业的经济负担。

 

3.均有供应链信息传递的要求

供应链信息传递作为化学品规范流通及管理的良好手段,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和欧盟REACH法规共同要求的一项法律义务。这使得整个供应链需要配合起来完成法规要求,同时供应链信息传递也使得化学品加工制作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加工制作者提供了相当的安全保障。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与REACH法规的区别

 

欧盟REACH法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

年进口/生产量超过1吨的物质均需要注册

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新化学物质需要登记

上游化学品和下游物品均受到REACH法规管辖

除了物品中的有意释放新化学物质,其他物品并不涉及

管辖范围广,整个供应链均受到欧盟REACH法规监管

整个供应链上,只有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受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监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任重而道远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带给中国化工企业带来的不仅是挑战,更是一次机遇。虽然目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尚有一些地方需要加以改进,但是就现在来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不仅大大提高了中国化工企业环保意识,也渐渐的推动中国化工事业向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使我们相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给我们中国带来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及时任重而道远,我们也会一直支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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