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3-05-31 12:45
许多企业一直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理解有误区,认为只要获得申报登记证之后就符合了法规要求。事实上,获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只是整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工作中的重要一步,但是获得登记证后的义务也同样重要。本文将主要介绍企业在获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希望给企业一些帮助。
常规申报登记证持有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加工使用者传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其他信息,并且需要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加入新化学物质申报中认定的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
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常规申报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向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转让该新化学物质。
2.1 首次情况报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持有人在首次生产、进口或者进口且向首家加工使用者转移新化学物质这三种情况时,需要在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同时,如果登记证的持有人符合第三种情况“进口且向首家加工使用者转移新化学物质”时,不需要按前款规定进行进口活动的首次报告。
2.2 每次情况报告
只针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该类物质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常规申报登记证持有人应在每次生产或者进口时,30日内,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简易申报、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申报(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需在每年2月1日前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上一年的使用情况。
同时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还需要提交风险管控措施、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还应报告本年度该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主要对象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检查内容包括:
瑞旭技术提醒广大企业:新化学物质申报不仅仅只是获得登记证,还需要履行取得登记证后的各项义务,企业只有在依法履行全部新化学物质申报的法律条文下,才能保证新化学物质的正常生产及流通不受阻。(如有疑问可咨询瑞旭技术,免费热线:400-03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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