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3-06-09 13:18
重复申报是指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所提出的提出的特殊形式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
重复申报体现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的精神,避免了后申报人重复进行理化、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等实验测试。不仅大大减少了后申报人常规申报的周期,同时前、后申报人常规申报的数据费用也因为双方分摊而降低。然而,由于“后申报人的申报数量级别按前申报人的申报量或者登记量与后申报人申报量之和确定”,后申报人的申报吨位可能会超过本来的申报数量级别,所以重复申报并非适合每一个常规申报的申报人。
申报人类型 |
叠加吨位后未超过原来量级 |
叠加吨位后超过原来量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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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申报人 |
由前申报人提供使用申报数据的授权书,必须为签章原件。 |
1.前申报数据授权书的签章原件,由原申报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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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全新量级下的数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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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申报人(一个物质或系列物质) |
由前申报人提供使用申报数据的授权书,必须为签章原件。签章来自所有的联合申报中拥有实验数据的申报人。 |
1.前申报数据授权书的签章原件,由原申报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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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全新量级下的数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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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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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国内生产,有登记证)出口后经加工配制后拟再进口 |
进口前必须重新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但可按不累加的申报数量级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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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 加工配制过程必须为物理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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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重复申报人应提供来源于国内生产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
根据图表中的说明,申报人是否可以进行重复申报主要取决于两个关键点:
专题: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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