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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和废弃包装物指令



指令名称: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指令简称:欧盟包装指令

法规编号:94/62/EC

发布时间:1994-12-20 

生效时间:1994-12-31

修订时间:

·2003-09-29,Regulation1882/2003/EC

·2004-02-11,2004/12/EC

·2005-05-09,2005/20/EC

 

指令简介
欧盟包装和废弃包装物指令对包装材料进行管制,主要原因在于包装材料常在使用过后,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至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质将会直接对土壤水质造成污染。欧盟包装指令主要规范四大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高浓度限值:铅(Pb) 、 镉(Cd) 、汞(Hg)、 六价铬(Cr+6) < 100ppm;管制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等。
 
欧盟包装指令的具体条款
 
条款包括目标、范围、定义、防止、再生与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系统沙标志与识别系统、标准、重金属含量、信息系统、包装使用者信息、管理计划、通知、报告义务、自由投放市场、科学技术进步的改进、特别措施、技术委员会程序、以国家法律实施等二十五条。主要的内容包括:
 
  1.包装定义和适用范围
 
  包装指令规定包装是指从原材料到加工过的货物、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的,由任何性质原材料制成的被用于包容、保护、搬运、运送、展示货物目的的所有产品。
 
  另外为进一步明确包装的定义,2004年对包装指令修订后,附件I中对包装的定义列出了适用这些标准的说明性的例子:
 
  (l)满足了上述定义的要求,且没损害包装其他功能的物体应认为是包装。如果是产品整体不可分割部分,必须终其一生用于包容、支撑或保护产品并且与所有组件必须一起使用、消耗和处置的物体不属于包装。譬如CD盒外包装薄膜和糖盒就属于包装范畴,而工具箱、(小袋装)茶叶包、芝士周围的蜡层及要和花木终其一生的花盆等就不算是包装。
 
  (2)设计或打算在销售点装填的物体和出售的可处置物体,在销售点装填了或设计打算装填的应认为是提供了包装功能的包装物。譬如纸或塑料袋子、食品薄膜、三明治袋子、铝箔等就属于包装范畴。而搅拌器(Stirrer)、不回收餐具等不属于包装范畴。
 
  (3)包装组件和附件应认为是整体包装的部分。直接挂于或附着产品并具有包装功能的附件应认为是包装物。而虽然是产品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但要和所有组件一起消耗或处置的物品除外。譬如直接挂在或附着在产品上的商标应属于包装范畴。钉书钉、塑料套管(PlasticSleeveS)等属于部分包装范畴。
 
  包装指令适用范围包含投放在欧盟市场上的所有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物,无论用于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居家或其它层面,无论使用的原材料类型。
 
  2.主要目标和防止措施
 
  包装指令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的国家措施进行有序协调,一方面防止对所有成员国以及第三方国家的环境有任何影响,或减少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保障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包装指令的防止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产生包装废物,减少包装废物总量;二是通过重复使用、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包装废物,从而减少这类废物的最终处置。此外,包装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除了按第9条的基本要求采取措施来防止包装废物的形成外,还应确保其他防止措施的执行。这些其他措施包括国家行动计划、介绍旨在减少包装对环境影响的生产者责任的行动计划或其他类似行动。
 
  3.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标
 
  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标是能否实现包装指令主要目标的基本保证,是细化了的可操作的具体目标。包装指令第6条第1款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再生的具体目标。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达到下面目标:
 
  (1)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计最少50%至最多65%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回收利用或在废物焚烧工厂焚烧获取能源;
 
  (2)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计最少60%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回收利用或在废物焚烧工厂焚烧获取能源;
 
  (3)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计最少25%至最多45%包装废物中所含原材料总量应该被再生利用;按重量计最少巧%的每一种包装原材料应该被再生利用;
 
  (4)在2008该被再生利用;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计最少55%至最多80%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再生利用;
 
  (4)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在包装废物中的原材料应达到下述最低再生目标:(a)玻璃按重量计60%、(b)纸和木板按重量计60%、(c)金属、(d)塑料按重量计22.5%(加上某些可以再生为塑料的原料)、(e)木材按重量计15%。
 
  考虑到部分国家的特殊情况和2004年有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的客观事实,包装指令对实现上述目标也做出了例外规定:
 
  (1)由于希腊、爱尔兰、葡萄牙的特殊情况,即分别有大量小岛、农村和山区和当前包装消费水平较低,可推迟达到某些目标的期限直到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日期,但最迟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
 
  (2)由于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需要一段时间来遵从此指令的要求,2003年加入到欧盟的成员国可以延迟达到某些目标的期限直到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日期。此日期,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马耳他不应迟于2013年12月31日;波兰不应迟于2014年12月31日;拉脱维亚不应迟于2015年12月31日。
 
  (3)考虑到有些国家的包装回收系统基础比较好,已经或准备制定计划超过包装指令的最高目标并为此提供了有效合适的再生和回收利用容量,包装指令规定
在他们的措施避免了内部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没有妨碍其他成员国执行本指令的情况下,应被允许为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追求自己的更高目标。制定更高目标的成员国应告知欧洲委员会这些措施,在和成员国协作检验了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一致,以及没有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有关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隐藏限制,欧洲委员会应确认这些措施。
 
    4.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定了包装的成分和有关特性,是从源头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包装中的重金属含量、有关包装物成分和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包装的特性。
 
  有关包装中的重金属含量,各成员国应保证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含量总和不超过下列标准:在成员国将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从了包装指令要求后的2年内按重量计为600ppm;3年内按重量计为250ppm;5年内按重量计为100ppm。
 
  对包装制造和包装物成分的要求有如下规定:(l)包装制造应限制包装物的容量和重量到最小,足够达到对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必要的安全、卫生、容量要求的水准即可。(2)包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应考虑其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包括再生),以及最小化处置包装废物和来自管理运转残渣对环境的影响。(3)基于包装或来自管理运转的残渣或包装废物在焚烧和填埋时,有害和有毒物质会存在于排放气体、灰烬或沥出物中,包装制造应最小化包装原料或包装成分中有害和有毒物质含量。
 
  对包装可重复使用特性做出了如下要求:(l)在通常使用情况下,包装的物理特性应能满足多次循环。(2)在工人们处理使用过的包装时,达到有关的健康、安全要求,(3)在包装不再重复使用并变成废物时,满足可回收利用包装的要求。而且上面的3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对包装的可回收利用特性的要求。(1)包装以原料再生形式回收利用的,按照当前欧共体标准,包装制造应能够使按重量计一定百分比的再生原料用于市场产品的制造。这个百分比可根据包装物原料的类型不同而改变。(2)包装以能源恢复形式回收利用的,应具有可供能源恢复最优化选择的最低热值。(3)包装以堆肥形式回收利用的,应具有不妨碍分类收集和堆肥处理的生物可分解特性。(4)生物可分解包装应具有能够经过物理的、化学的、热量的或生物的分解使大部分已完成的堆肥基本上分解为二氧化碳、生物和水。
 
  5.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
 
  包装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建立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以便于从消费者、最终使用者或从废物流动中返回或收集使用过的包装和包装废物,以便将其引向最合适的废物管理选择。包装指令还规定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制度应该向有关部门的经营者和主管政府当局公开。这些制度也适用于非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安排和为进入此系统所征的关税,且这些制度应该设计成能遵从欧共体条约,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都要遵从欧盟的包装废物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的有关要求。
 
  6.标志与标识系统和包装使用者的信息
 
  为便于对包装收集、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包装指令要求欧盟理事在本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1996年12月31日之前)对包装标志做出相关决定,规定包装物应显示其识别和分类的目的。包装物还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这些标志应该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及适当地持久耐用。为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更好的实现此指令的包装废物再生、回收利用目标,包装指令对包装使用者应能获得的信息也做出了规定。〔27〕即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在自成员国将本国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从了包装指令要求后的二年内,保证包装的使用者,包括消费者,获得如下必要信息:(l)包装使用者可利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2)包装使用者在包装和包装废物的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再生中所起的作用;(3)市场上现有包装标志的含义;(4)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计划的基础知识。
 
  7.经济手段
 
  包装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今爽:烬燕杰指令、具场的实现,以欧盟条约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可采用一定经济手段。在没有这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依照欧盟环境政策的原则(比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欧盟条约设定的义务,采取经济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8.标准化
 
  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应促进与包装基本要求有关的欧洲标准的准备工作,通过制定标准防止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促进下述欧洲标准的制定:
 
  (1)包装生命周期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2)对包装中存在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以及从包装和包装废物释放到环境中的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测量和检验方法;
 
  (3)各种类型包装物中需要再生原材料的最低标准;
 
  (4)再生方法的标准;
 
  (5)堆肥和堆肥方式的标准;
 
  (6)包装标志的标准。
 
  9.以国家法律实施
 
  欧盟包装指令只是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的进行了规定,但包装指令并不能直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才能起作用。包装指令要求个成员国在1996年6月30日前,应使遵从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生效,并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另外,成员国应将在本指令范围内改进的所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通告给欧洲委员会。
 
  10.附录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的附录里面有三个附件。附件1中列举了欧盟包装指令第3条第1款对包装定义的说明性例子。附录3列出了各成员国数据库应包括的有关包装和包装废物数据的要求和格式。附录2在包装物成分、包装可重复使用特性、可回收利用包装特性等方面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对欧盟包装指令的重要补充。
 
  欧盟各成员国将包装指令转化为国家情况
 
  欧盟包装指令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在各成员国直接生效。各成员国要实现欧盟包装指令有关目标的主要措施就是将欧盟包装指令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转化为国家立法,通过实施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达到欧盟包装指令的有关目标。
 
  以英国为例,英国根据欧盟包装指令转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1998年颁布的《包装基本要求条例》(Thepaekaging(Essential Requirements)Regulations)。
 
  (2)2009年颁布的《包装基本要求条例》(修正案)(The packaging(Essential Requirements)(Amendment)Regulations)。
 
  (3)1999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生产者责任义务》(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PaekagingWaste)。
 
  (4)1999年颁布的《北爱尔兰包装废物生产者责任义务条例》(修正案)(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 (Paekaging Waste)(Amendment)Regulations (NorthernIre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