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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中境外试验资料如何使用



国外企业的农药产品在中国进行农药登记,根据中国的农药登记规定,在中国取得了所有的试验(质检测、毒理、环境、药效),是否这种情况就不用要国外的试验材料了。解释的“可以使用”意义是否理解为如不提供国内的试验报告,就可以使用国外的?

 

在国内取得的质检、毒理、环境、药效等试验报告应由农业部认证的单位完成。在农业部有关规定出台前,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明确应当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使用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准则通过GLP认证的境外试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或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但申请人应当同时附具试验报告的中文摘要资料和试验机构获得GLP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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