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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减免说明



一般格式:

关于减免××××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说明

我公司上报正式登记品种××××,登记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制剂用药量:××××;毒性为××××。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制剂急性吸入毒性资料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提供此项毒理资料:

(1)气体或液化气体;

(2)发烟制剂或熏蒸制剂;

(3)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4)蒸气释放制剂;

(5)气雾剂;

(6)含有直径<50μm的粒子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7)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8)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气压>10-2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9)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um的粒子或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我公司认为:上报品种××××其存在形式为××××,……均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因此无需完成急性吸入毒性资料,特此说明。

 

 

原药和制剂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答:对于申请原药登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1)气体或液化气体;

(2)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3)可能用于加工的剂型释放烟、雾或者气体的;

(4)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

(5)蒸气压>10-2Pa;

(6)可能会被包含居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μm的粒子或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7)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μm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对于制剂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1)气体或液化气体;

(2)发烟制剂或熏蒸制剂;

(3)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4)蒸气释放制剂;

(5)气雾剂;

(6)含有直径<50μm的粒子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7)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8)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气压>10-2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9)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um的粒子或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申请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如可湿性粉剂、粉剂、可溶性粉剂等剂型产品需要补充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