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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登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工作中,我国农药登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企业需要关注的要点。


一、专利保护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化学物质以及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实施专利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保护农药化学物质。2000年8月25日再次修改专利法,农药发明专利保护期延长为20年。

目前,我国农药专利保护类型主要有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3大类。


类别

定义

备注

产品专利 

产品专利包括农药化合物(即化学物质)专利和农药组合物专利。

农药化合物例如:抗菌素、淀粉、纤维素等。

农药组合物例如杀虫剂、杀螨剂、驱虫剂、土壤改良剂、除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方法专利  

方法专利包括化合物制备方法和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方法专利应当具体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

 

用途专利  

包括化合物的用途和组合物的用途。具体包括:杀虫用途、除草用途、杀菌用途、降低对作物药害用途等。

 


二、行政保护


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原化工部发布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

2.1986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销售的独占权的;

3.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农药行政保护期为7年半,农药行政保护是特定时期的农药保护政策,原来取得行政保护的农药大部分已经过期,仍处于保护状态的产品已不多。

农药行政保护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农药保护制度,是对当时不保护农药化合物的专利法的补充,但也将随着新修订专利法的实施而被专利保护制度所取代。


三、登记资料保护政策


2001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登记保护的条款,规定“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同意使用上述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从此规定了新农药保护期为6年,其他申请人在6年内申请该农药登记的,不能借用或减免已经提供的试验资料。


四、各种农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之间的不同区别


种类

法律依据

保护的对象

属性

专利保护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农药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及包装设计等

企业拥有独占权或排他权:获得行政保护或专利保护的产品,其他企业则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行政保护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保护农药产品

登记资料保护政策

是一种保护政策

登记资料

不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在提供独立完成的试验资料后,其他企业可以同样获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