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动态 REACH法规拟对所有物品的塑化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管控

REACH法规拟对所有物品的塑化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管控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8日向WTO递交了关于修订REACH附件XVII的法规草案——G/TBT/N/EU/564 。该草案拟对附件XVII中第51项限制物质——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内容进行修正,新增了一项限制物质,即邻苯二甲二异丁酯(DIBP),同时,将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范围扩大到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

本项草案拟于2018年下半年批准,并于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生效。具体的限制措施的实施将于生效后18个月起,给了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

根据通报草案,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项的内容将更新成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51.  

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DEHP)

CAS号:117-81-7

EC 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

CAS号:84-74-2

EC 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

CAS号:85-68-7

EC 号:201-622-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CAS号:84-69-5 

EC 号:201-553-2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保育产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在塑化材料中的质量浓度大于0.1%。

2. 从【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物品中的任何塑化材料中含本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邻苯二甲酸酯质量浓度大于0.1%,不得投放市场。

3. 第2段不适用于:

(a) 塑化材料不会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只限于工业或农业用途的物品,或专门在户外使用的物品;

(b) 于【法规生效后60个月】前,投放市场的属于指令2007/46/EEC管控范围内的飞机或机动车辆,以及,无论何时投放市场的,仅用于维修或修理这些车辆或飞机的物品;

(c) 于【法规生效后18个月】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d) 供实验室使用的测量设备及其部件;

(e) 属于 (EU) No 1935/2004法规和(EU) No 10/2011法规管控范围内的设计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f) 属于指令90/385/EEC,93/42/EEC和98/79/EC管控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g) 属于指令2011/65/EU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

(h) 属于(EU) No 726/2004法规,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管控范围内的药品的直接包装。

4. 对于第1,2,3(a)段,

(a) “塑化材料”指以下均质材料:

-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除聚烯烃以外的任何其他塑料,

- 橡胶,除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外,

- 聚氨酯和其他任何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

-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

- 粘合剂,密封剂,油漆和油墨。

(b) “长期接触人体皮肤”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超过30分钟;

(c) “儿童保育产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清洁、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5. 对于第3(b)段,

“飞机”指以下任一产品:

(a) 根据欧洲(EU) No 216/2008法规颁布的型号鉴定书生产的、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相关法规颁布的设计认可生产的民用飞机;或已获得由ICAO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布的适航证的民用飞机

(b) 军用飞机。

扩展阅读: REACH附件17完整清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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