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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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REACH法规的修订案(EU) 2018/1513,在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中新增第72条关于纺织品中CMR物质的限制,并新增附录12列明受控的致癌、致突变或致生殖毒性(CMR)物质及其相应限量。该修订案自OJ发布第20天后,即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服装、除服装外的其他纺织品及鞋类中存在的CMR物质,通常是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或是被有意添加以赋予产品特定属性。服装、鞋类及其他纺织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这也意味着消费者时刻面临着暴露于CMR物质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将限制服装、除服装外的其他纺织品以及鞋类作为优先考虑。
本次新增的限制条款内容如下:
72 附录12表格第一栏所列物质 |
1. 在2020年11月1日后,以下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a) 服装或相关配件; (b) 除服装外的纺织品,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且程度与服装相似; (c) 鞋类; 如果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是供消费者使用,且均质材料中的物质浓度,等于或超过附录12中规定的该物质的浓度。 2. 作为豁免,在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间,投放市场的夹克、外套或室内装饰品中的甲醛(CAS号:50-00-0),第1条所描述的相关浓度应为300mg/kg。附录12规定的浓度应在此后适用。 3. 第1条不适用于: (a) 仅由天然皮革、皮毛、或兽皮制成的服装、相关配件或鞋类,或者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的部件; (b) 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装饰配件; (c) 二手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 (d) 室内使用的满铺地毯和纺织类地毯覆盖物,小地毯,长条地毡。 4. 第1条不适用于欧盟法规(EU)2016/425及(EU)2017/745管控内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 5. 第1(b)款不适用于一次性纺织品。“一次性纺织品”是指设计为仅使用一次或有限次数,且后续不用于相同或相似目的的纺织品。 6. 第1条和第2条的实施,应不影响本附件或其他联盟立法中更为严格的限制条款的实施。 7. 委员会应再次审查第3(d)款中的豁免,必要时会作相应修订。 |
附录12 第72条限制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物质 |
CAS No |
限值(以质量计) |
在REACH法规中的其他管控情况 |
镉及其化合物(列于附件17第28,29,30条,附录1-6) |
— |
1 mg/kg(萃取量,以Cd计) |
附件XVII第28,29,30条 SVHC |
Cr(VI)化合物(列于附件17第28,29,30条,附录1-6) |
— |
1 mg/kg (萃取量,以CrVI计) |
附件XVII第28,29,30条 SVHC |
砷化合物(列于附件17第28,29,30条,附录1-6) |
— |
1 mg/kg (萃取量,以As计) |
附件XVII第28,29,30条 SVHC |
铅及其化合物(列于附件17第28,29,30条,附录1-6) |
— |
1 mg/kg (萃取量,以Pb计) |
附件XVII第28,29,30条 SVHC |
苯 |
71-43-2 |
5 mg/kg |
附件XVII第28,29条 附件XVII第5条 |
苯并[a]蒽 |
56-55-3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SVHC |
苯并[e]荧蒽 |
205-99-2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
苯并[a]芘;苯并[def]屈 |
50-32-8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29/30条 附件XVII第50条 SVHC |
苯并[e]芘 |
192-97-2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
苯并[j]荧蒽 |
205-82-3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
苯并[k]荧蒽 |
207-08-9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被提议的SVHC |
屈 |
218-01-9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SVHC |
二苯并[a,h]蒽 |
53-70-3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附件XVII第50条 |
α,α,α,4-四氯甲苯; 对氯三氯甲苯 |
5216-25-1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甲苯 |
98-07-7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α-氯甲苯;苄氯化物 |
100-44-7 |
1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甲醛 |
50-00-0 |
75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DIHP) |
71888-89-6 |
1 000 mg/kg(单项或与本条款中或附件17中其他邻苯的总和,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邻苯二甲酸双(2-甲氧基乙基)酯 |
117-82-8 |
1 000 mg/kg(单项或与本条款中或附件17中其他邻苯的总和,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 (DIPP) |
605-50-5 |
1 000 mg/kg(单项或与本条款中或附件17中其他邻苯的总和,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 (DPP) |
131-18-0 |
1 000 mg/kg(单项或与本条款中或附件17中其他邻苯的总和,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 (DnHP) |
84-75-3 |
1 000 mg/kg(单项或与本条款中或附件17中其他邻苯的总和,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N-甲基-2-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 |
872-50-4 |
3 000 mg/kg |
附件XVII第30条 附件XVII第71条 SVHC |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 |
127-19-5 |
3 000 mg/kg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N,N-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甲酰胺(DMF) |
68-12-2 |
3 000 mg/kg |
附件XVII第30条 SVHC |
1,4,5,8-四氨基蒽醌; C.I. 分散蓝 1 |
2475-45-8 |
5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苯胺,4,4' - (4-亚氨基环己-2,5-二烯亚基亚甲基)二苯胺盐酸盐;C.I. 基本红 9 |
569-61-9 |
50 mg/kg |
|
[4- [4,4'-双(二甲氨基)二苯亚甲基]环己-2,5-二烯-1-亚基]二甲基氯化铵; C.I. 基本紫 3含≥0,1%的米氏酮(EC no. 202-027-5) |
548-62-9 |
5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SVHC |
4-氯-邻甲苯胺氯化物 |
3165-93-3 |
3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2-萘基乙酸铵 |
553-00-4 |
30 mg/kg |
附件XVII第12条 附件XVII第28条 |
4-甲氧基间苯二硫酸铵; 2,4-二氨基茴香醚硫酸盐 |
39156-41-7 |
3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 |
21436-97-5 |
3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喹啉 |
91-22-5 |
50 mg/kg |
附件XVII第28条 |
为给予企业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满足相关限制要求,新限制条款被给予2年的过渡期,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由于缺乏合适的替代物质,甲醛在法规实施后3年内,仅需符合一个更为宽松的限值要求:300mg/kg,在此之后则需要满足75mg/kg的限量。
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制成的服装、配件及鞋类,因生产过程不同,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化学物质及处理方式,因此不受新限制条款影响;出于同样的原因,非纺织类紧固件和装饰性附件也不需要满足新限制的要求。
室内使用的满铺地毯和纺织类地毯覆盖物,小地毯,长条地毡,可能涉及到法规重叠及其他物质,本次也被豁免。
考虑到特殊的安全及功能要求,新限制条款不管控个人防护设备及医疗器械。
该限制条款的实施将对中国纺织产品出口欧盟造成深远影响,企业务必深入了解法规限制要求,积极寻找新的替代物质,或开发新的生产工艺,保证纺织产品中的CMR物质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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