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评议 瑞旭评议 美国加州RoHS—加州SB20/SB50解析

美国加州RoHS—加州SB20/SB50解析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国。从2002年开始,美国针对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美国在废旧电子电气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

 

加利福利亚州于2003年9月制定《2003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包括电子废弃物的支付体制》(加州SB20/SB50),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循环再利用,规定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二是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应符合RoHS指令有关重金属的规定,不能销售违反RoHS指令的涵盖产品。

 

限制物质与限值要求:

◎铅     1000 PPM
◎镉     100 PPM
◎汞     1000 PPM
◎六价铬     1000 PPM
◎多溴联苯   1000 PPM
◎多溴二苯醚  1000 PPM

 

除了加州SB20/SB50外,美国各州相继出台废旧电子电气管理办法,例如,缅因州的《有害废物管理条例》、马里兰州的《House Bill 575》、华盛顿州的《Senate Bill 6248》、联邦的《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其中EDEE法案欲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但至今未正式实施。

 

根据EDEE的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 ,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

 

瑞旭评议

电子电气制造商应从制造源头开始控制,尽量避免使用含有限制物质的材料;及时关注法规动态,灵活调整出口策略;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多向相关机构咨询解决方案或RoHS检测事宜,切勿自行判断,导致贸易损失。

 

相关内容

RoHS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