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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及标签制作中有关GHS特殊新要求



自欧盟CLP法规实施以来,全球GHS的实施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其余国家和地区紧随其后,韩、日已经正式实施了GHS;我国于2011年12 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GHS正式进入法规层面。

 

企业需要警惕SDS及标签制作中有关GHS的哪些特殊新要求?

 

以下是一些不同国家/地区关于SDS和标签的一些明显差异,企业应根据这些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尽快更新相关内容,才能够及时应对法规的最新要求,保障自身的贸易不受影响。

 

1.GHS标准不同

GHS可以通过“积木方式”来进行实施,即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无需全盘采用GHS标准,可以自行决定实施的危害分类或类别(即每个分类的等级),但这些分类 或类别一经采用,就不能对其标准做出更改。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同一个物质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分类。以对水环境急性危害为例,CLP法规仅仅采用了 该分类的第1级即H400: Very toxic to aquatic life;然而在中国,除了第一级外,还存在第2、3级对水环境急性危害。

 

2.统一分类要求

分类是物质危害性的体现,然而当前的现状是:SDS和标签中的分类部分,企业通常根据自有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对物质作出分类,导致同种物质 可能有着不同的分类,无法集中管理物质。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公布统一分类目录的形式来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以欧盟为例,欧盟CLP 法规在以前67/548/EEC指令的基础上,把收录的物质进行了符合GHS的转化后,以附件VI的形式规定了许多物质的统一分类目录;同时也规定了 CMR1,2,3类物质和呼吸过敏物质必须在欧盟内具有统一分类。无独有偶,日本、韩国也制定和已经公布了一些危险物质的统一分类目录。在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公布,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并且采用 的是GHS的规范,此举极大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多国语言版本

欧盟由多个国家组成,有22种官方语言,因此REACH法规CLP法规相继规定,当物质或配制品投放市场时,应以所在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SDS和标 签,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日本、韩国和中国在实施GHS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让生产使用的人对物质的危害有更直观的认识,也纷纷规定SDS和标签必须 以本国语言编写。虽然GHS是全球统一的标准,包括分类、警示用语、图标、危害术语以及预防术语是一致的。然而各个国家的官方语言不同,导致同一种物质出 口不同的国家必须采用不同的语言编写SDS和标签,对于企业以及SDS和标签的编写者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除了自身的专业性以外,还需要具备翻译多种语言 的能力。


4.应急电话

SDS以及标签都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应急电话。CLP法规规定,供应商应在SDS和标签上提供供应商的应急电话,该电话应为欧盟境内的电话。而中国对 应急电话有着更详细、明确的要求,必须保证24小时内可以接通。中国GHS重要的指南文件,《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明确指出在标签上必须填写化学品生厂商或者生产商委托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外进口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上至少有一家中国境内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也规定供应商必须在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部分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这些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提供必要的危害信息外,还应有专人在必要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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