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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限制物质清单中镉的限制条款正式修订



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No 835/2012,正式接受对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第23项镉的限制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当日生效,实施时间要求追溯到2011年12月10日。

 

(1) 对于第23项镉的限制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


1. 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塑胶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当镉在其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 对于第23项镉的限制条件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


2012年11月19日前,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要求ECHA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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