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3-05-23 12:16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对各类农药不同登记阶段的残留资料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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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有效成分农药制剂和首次登记新的使用范围产品,临时登记要求2年残留试验资料。新制剂如不符合减免残留资料的条件,在临时登记阶段提交1年的残留试验,正式登记时提交完整的残留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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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试验点数量调整为:大宗粮食作物、水果和蔬菜为3地,局部地区种植作物1地,其他为2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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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残留资料的减免条件,即:获得其他申请者授权、已有其他申请者拥有相应资料并处于保护期之外、本企业其他产品拥有相应资料、不用于食用作物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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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细化了农药残留作物分类。
下列农药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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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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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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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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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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