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动态 欧盟拟新增TMA(1,2,4-苯三酸酐)和DCH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为SVHC

欧盟拟新增TMA(1,2,4-苯三酸酐)和DCH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为SVHC



SVHC专题介绍: https://cn.ecbos.com/insights/list-129.html


欧盟于2017年10月4日向WTO提交了拟将TMA和DCHP列入SVHC清单的两份通报案——G/TBT/N/EU/519和G/TBT/N/EU/520。

通报案G/TBT/N/EU/519拟提议将TMA(1,2,4-苯三酸酐)列入SVHC清单。TMA于2016年8月8日被荷兰提议列入SVHC清单。但成员国委员会(MSC)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有3个成员认为目前没有科学证据证明TMA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因此,TMA未被加入于2017年1月公布的第十六批SVHC中。同时,ECHA于2017年1月17日向欧洲委员会提交了MSC意见,要求委员会拟定该物质是否为SVHC的建议草案。委员会最终认定,TMA应被确认为SVHC物质。

通报案G/TBT/N/EU/519拟提议将DCH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列入SVHC清单。DCHP因其属于CLP法规分类下的生殖毒性1B类物质且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于2016年2月17日被瑞典提议列入SVHC清单。然而,在MSC采纳该提议前,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达成一致认为DCHP是SVHC物质,因其符合REACH法规第57(c)的属性。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并未达成一致。因此,DCHP未被加入于2016年6月公布的第十五批SVHC中。而ECHA于2016年6月22日,向欧洲委员会提交了MSC意见,要求委员会拟定该物质是否为SHVC的建议草案。委员会最终认定,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应被确认为SVHC。

该提议拟于2018年3月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