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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有毒化学物质运作和释放量记录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2日,台湾环境部门修订了有毒化学物质运作和释放量记录管理办法,以加强有毒化学物质的流向管理及沟通,增加的豁免申报等内容。

有毒化学物质运作和释放量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的重点包括:

 

为使有毒化学物质运作纪录及申报表格更切合实际需求,删除随办法发布的附表,修正改为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为加强有毒化学物质流向管理及沟通功能,第一类至第三类有毒化学物质的申报频率改为按月申报;

有毒化学物质运作量为零的企业可以豁免申报;

为加强环保法令所定“不实申报”认定的一致性,在程序上增加“申报内容、格式、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先要求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将处以罚款;

第一类至第四类有毒化学物质运作人报备地方主管机关终止运作有毒化学物质前,须先完成申报运作记录及释放量记录。

 

社会各方可在修订发布之日后7天内提交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