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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CEPA有毒物质清单新增4种有毒物质



    2012年3月28日,加拿大正式发布官方公报,将下列4种有毒物质列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1999附表1有毒物质清单列表中。此外,加拿大环保部和卫生部将对物质置顶风险管理工具,加强监管。

 

    被列入附表的4种有毒物质

  ●2-硝基丙烷(CAS No. 79 46 9)

  ●2-硝基甲苯(CAS No. 88 72 2)

  ●  2、6二叔丁基-4-(1-甲基丙基)苯酚(CAS No. 17540 75 9)简称DTBSBP
  ●  甲基[4- (二甲基氨基)苯酯] [4- (乙胺基) -3-甲基苯基] -醋酸(CAS No. 72102 55 7),简称MAPBAP 醋酸

  

  HSF中心:CEPA法规介绍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EPA)于1988年首次颁布。

  ● 1999年9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新的CEPA,并于2000年3月31日正式生效。

  ● 根据CEPA 1999,如果一种物质进入或可能以一定数量浓度进入环境存在下列情况,就被该法界定为“有毒物质”:对环境或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即期或长期的影响;对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危险;构成或可能构成对加拿大人的生命或将抗的危险。
  ● 一旦被确认为附件一的有毒物质,就需要考虑风险控制方法,即通过制定条例、指南、行为准则,对其实行从研究开发到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置的生命周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