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1 11:32
2012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新办法已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的第三章详细介绍了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规定。8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分类和标签信息
·物理和化学性质
·主要用途
·危险特性
·存储、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新办法明确了登记企业的法律责任,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未能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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