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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罗得岛州H7652法案儿童首饰安全要求



2012年6月22日,美国罗得岛州H7652法案正式生效,将《儿童珠宝首饰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ASTM F2923-11)引入州立法,要求所有符合定义的儿童首饰厂商在法规生效180天内必须符合H7652的规定。

 

H7652法案法案“儿童珠宝首饰定义

根据H7652法案法案,儿童珠宝首饰指专为12岁及12岁以下的儿童设计和个人装饰使用的珠宝首饰制品,但不包含以下产品:

·供儿童玩耍用途的玩具珠宝和其他类似产品·首饰配件·服装·鞋类·功能性而非装饰性首饰制品。

 

H7652法案法案首饰制品化学测试项目要求

项目

物质/参数

儿童珠宝范围

方法

要求

1

铅含量

可触及油漆和表面涂层

CPSC-CH-E1003-09

≤90 ppm

2

铅含量

除油漆和表面涂层外的其它可触及部件

CPSC-CH-E1002-08

CPSC-CH-E1001-08

≤100 ppm

豁免

受CPSIA豁免的材料

3

可溶性重金属

油漆和表面涂层

BS EN 71-3 or ASTM F963-11

≤90 ppm(铅)

≤60 ppm(锑)

≤25 ppm(砷)

≤1000 ppm(钡)

≤75 ppm(镉)

≤60 ppm(铬)

≤60 ppm(汞)

≤500 ppm(硒)

4

可触及小部件塑料/聚合物部件

BS EN 71-3(可溶性镉)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溶性镉含量≤75 ppm

5

可触及小部件金属部件

CPSC-CH-E1004-11

(可提取镉)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提取镉含量≤200 mg

6

其它非小部件但可能被放入口中的可触及金属或塑料/聚合物部件

CPSC修订后儿童金属珠宝测量

SOP,2005年2月3日,第II节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提取镉含量≤18 μg

7

镍释放

刺穿耳朵以及人体其它部位的组件

EN 12472

BS EN 1811:2011

≤0.2 μg/cm²/周

8

与皮肤产生直接、长期接触的部件

≤0.5 μg/cm²/周

9

16 CFR §1500.231

填充液体

------

液体中不得含有所列物质

10

16 CFR §1500.14

液体中不得含有须按16 CFR §1500.14进行特殊标签的部分材料  

 

H7652法案法案首饰制品非化学品要求:

项目

儿童珠宝范围

备注

1

磁铁或磁性组件

除符合第3项外,不得含有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

2

磁铁或磁性组件

根据ASTM F963测试时,不得释放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

3

预期供8岁或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珠宝首饰,包含有未固定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的耳环、胸针、项链或手镯

须含有关于耳环和所有其它珠宝首饰特定或相当文本警告声明

4

预期佩戴在脖子附近的珠宝首饰

须含有自动断开功能、附着物设计或特殊物理属性,在15lb拉力测试后断开

5

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珠宝机械要求

根据16 CFR 1500.50-53测试后无危险

6

功能性尖点,如针或胸针的针尖

豁免16 CFR 1500.48要求

7

长期佩戴中嵌入耳朵的耳环组件

建议采用警告标签

8

含有电池的儿童珠宝

如含小部件(16 CFR 1501.4)在测试前后都不能触及(16 CFR 1500.50-53)

9

在同一电路中使用一个以上可替换电池的电池供电儿童珠宝

必须在使用说明书或产品上标明特定(或相当)信息

罗得岛州H7652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