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动态 邻氯苯基环戊酮正式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邻氯苯基环戊酮正式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2年9月1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正式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将面临严格管制。据悉,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于2012年8月29日由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受《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管制的企业有哪些?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都会受到《条例》管制。企业可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以及新增物质公告信息对自身产品进行排查。

 

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要做什么?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易制毒化学品面临的责任不同。因此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环节都需要按照各自要求办理各类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以邻氯苯基环戊酮为例,生产企业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企业,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此外对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企业,同样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

 

未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将面临什么处罚?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化学品,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瑞旭技术提醒相关企业: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严格,由于易制毒化学品清单不断更新,企业需积极关注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信息,准确了解自身责任,以免在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环节受到阻滞,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