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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要求企业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卷宗满足CLP法规



目前,ECHA要求企业确保所属产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符合最新的CLP法规版本,并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注册卷宗,进行C&L通报。ECHA要求卷宗注册者和通报者应当根据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修订的CLP法规及时更新提交的意见书。

 

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特别包含了CLP法规的修订:在危险产品类别里建立新的子类别,即呼吸和皮肤敏感性;修订水生毒性分类标准;引入最新危险分类“臭氧层危害”。

 

2012年12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物质,并已根据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4年12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2015年6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混合物,并已根据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7年6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