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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旧条例的区别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相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做了如下变动:

 

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1. 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 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 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 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 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 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 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做了9项重大调整:

  1. 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 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 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 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 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 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3项制度

  1. 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 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 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

  1. 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2. 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3. 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专题:危险化学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