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3-08-09 16:47
在对企业进行SDS检查期间,荷兰执法当局发现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下表列举出相关信息。SDS需要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标准,此表仅列举常见违反相关项。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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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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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 |
SDS须为荷兰语 分类参考最新修订的附件II内容 (欧盟453/2010号法规,取代1907/2006附件内容) SDS保持最新 在第一次交货时主动提供SDS 更新的SDS应主动提供给在此之前12个月内他们提供货物的所有接受方 |
1 |
物质/混合物和公司/企业的确认 |
在1.4中注明“应急电话”。国家毒物信息中心(NVIC)的电话号码:+3130-2748888。仅供专业人员告知急性中毒。 |
2 |
危害确认 |
使用正确的危害图示及措辞R和S(或H和P) 标明物质名称(尤其是混合物) |
3 |
成分的组成/信息 |
物质符合统一分类标准或者与REACH注册信息一致 |
8 |
暴露控制/个人保护 |
完整详细地描述个人保护的装备,如手套和呼吸防护。 |
15 |
法规信息 |
明确指出是否已经对该物质(或配置品种的一种物质)进行了化学品安全评估。 |
16 |
其他 |
标明SDS最新修订版本日期(如适用) 完整列明缩写词信息 |
REACH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物质或配制品的供应商应向接收方提供按附件II的规定汇编的物质或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SDS)”。SDS提供了一个机制,籍以把关于已分类物质和配置品的适当安全信息,包括来自相关化学品安全报告的信息沿供应链向下传递给直接下游用户,让使用户采取有关的必要措施以保护健康和工作场所安全以及环境安全。要求SDS中提供的信息应与化学品安全报告中的信息一致。
小常识:不同国家对安全数据表的称呼不一样,美国、加拿大、澳洲及亚洲多国一般称MSDS,而欧洲及ISO称为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
附:REACH法规第31条第1款
物质或配制品的供应商应向接收方提供按附件II的规定汇编的物质或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
(a)当物质或配制品符合据第67/548/EEC号指令或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为危险品的标准时;或
(b)据附件ⅩⅢ规定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或
(c)当物质不是因为(a)和(b)点中所述的原因而被列在按照第59条第1款建立的清单中。
更多SDS或MSDS内容参见: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 MSDS报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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