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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OC调查显示出企业SVHC信息传递不足



日前,比利时消费者信息调查组织(CRIOC)发布了一份报告,列出了未能按照REACH第33条规定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中SVHC的企业。化工行业、纺织行业多家巨头包括3M、阿迪达斯、强生、巴斯夫、拜耳、H&M等企业都未能在45天内回复CRIOC关于其产品中是否含有SVHC的要求。实际上,在CRIOC发出要求的73家企业中,只有25家作出了回复,只有6家企业明确提出已制定限用有害物质的具体计划。

 

REACH第33条规定要求当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应向物品的接收者和消费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的信息,以使物品使用安全,这些信息至少要包括物质的名称。相关信息应自收到请求起的45天内免费提供。此条规定是REACH法规下面对物品类产品入欧的一个主要要求,明确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需要履行供应链信息传递的责任。虽然欧盟委员会一再呼吁成员国的零售商能够就物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信息与消费者做好沟通,并及时关注欧盟消费者组织BEUC和欧洲环境局EEB的要求,进行信息传递。但因其监管缺乏、信息传递内容要求不明确,目前能做到及时且准确的进行信息传递的企业少之又少,这从CRIOC的调查报告中就可见一斑。

 

HSF中心点评:  

目前国内企业在应对SVHC信息传递方面同样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应对被动性。企业只有遇到要求时才会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产品出口延迟或被欧盟海关扣留;

二、传递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从产品有害物质控制中心了解到,目前中国企业主要以两种方式向欧盟进口商进行SVHC物质信息传递:

1.提供产品中SVHC含量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按照进口商要求填写产品中有害物质调查表或者提供不含SVHC物质的声明。

 

以上两种应对方法都可被欧盟进口商所接受。但这两种方法会相应地产生问题:

1、对产品进行SVHC检测会产生检测费用,增加成本;甚至会掉进不良机构的检测陷阱,做不必要的检测,或重复检测。

2、很多中国生产商在不了解产品中SVHC的情况下仍选择采取提供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不了解自身产品而提供的自我声明不仅仅存在高风险,其欧盟消费者接受程度也值得商榷。就CRIOC发布的情况来看,简单地提供自我声明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了,调查中部分企业表示他们的产品相关浓度中并不含有禁用物质或任何问题物质,但此回应被认为是不够的。

3、  绿色环保法规标准的层出不穷,错综复杂,但就REACH法规下的SVHC目前就达73项,预计会产生1400—2000项SVHC。如果一一做检测,企业将不堪重负。

 

此次CRIOC调查事件曝露了企业在进行SVHC信息传递上的不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欧盟REACH主管当局和相关组织定将加强该方面的监管。当下,企业应主动对产品中SVHC含量展开调查,明确自身产品情况,出具更详细的证明文件。如果企业对自身产品情况没有把握,在此情况下出示的自我声明将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量要求或者超过要求没有履行其他的责任和义务,那企业不仅仅会失去客户,更有可能为此承担巨额的罚款,此类案例举不胜举(在欧盟非食品通报系统RAPEX上,因不符合REACH法规被通报的案例已经占化学类通报的50%以上)。

 

产品有害物质控制中心建议在检测前先通过HENZ系统来分析产品SVHC存在情况,评估产品的REACH符合性。从长远来看,企业应及早建立产品有害物质管控系统,明确自身产品物质情况,并逐渐淘汰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以应对层出不穷错综复杂的绿色环保法规,实现贸易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