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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四部重要的中国化学品法规



中国化学品法规纷繁复杂,企业在生产、经营、进出口环节中都受到相关法规管辖,并且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然而各个法规之间又存在交叉情况,导致企业在应对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阻碍。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国REACH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将于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 生产或进口前必须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此法规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可理解为中国REACH法规

申报范围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 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 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

申报主体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改变已列入《名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厂商。
注:申报人是境内申报人时, 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人是境外申报人时,应委托国内注册机构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 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2002版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管辖范围
任何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都受到该条例管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处置企业。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化学品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修订后目录化学品收录量将会从原来的3800个(2002版)增至7000个左右。


不适用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2011修订版与2002版主要区别:
1.增加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义务
2.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许可义务
3.更新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加强对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4.完善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制度
5.更新危险化学品目录
6.其他具体要求的完善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于2005年,目的在于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目前共收录24种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责任定位

 

法规责任

应对主体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中国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严格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放行通关。
管辖范围: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不适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
企业责任定位:

 

法规责任

应对主体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外商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单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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