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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基本情况



从广义上说,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是化学品法规的一种,都属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范畴。

 

中国殷商时期的《韩非子 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立法了。18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向工业和制造业经济转化,由于大量采用和消耗煤和矿石材料,并且大量排放工业废水,环境公害问题开始发生。在局部地区产生了严重的环境事件,迫使有关当局开始考虑立法管理。美国在1864年制定了《煤烟法》,英国在1876年制定了《河流防污法》。这是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

 

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迅速发展,同时环境公害问题也日趋严重。有关国家开始大量制定、实施环境相关法规。美国在1948年颁布《水污染控制法》,德国在60年代制定了《合成洗涤剂法》等。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有害物质控制法令

欧盟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管控的法规源于1976年发布的 “关于限制使用与销售某些危险物质与配置品的规定”的76/769/EEC指令。此后,欧盟通过修订76/769/EEC指令的方式,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的指令。1989年,欧盟发布了76/769/EEC的第8次修定,规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有机锡指令89/677/EEC;

 

1991年,欧盟发布了关于纺织品、皮革制品、木制品和玩具中五氯苯酚的91/173/EEC指令和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规定在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不管是水性,还是油性涂料)中镉得含量不得超过0.01%的91/338/EEC指令,这两个指令分别是76/769/EEC指令的第9和第10次修订。

 

1993年,欧盟发布关于人造橡胶或橡胶奶嘴和奶头释放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的93/11/EEC指令;1994年,欧盟发布对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产品中镍释放量限值要求的94/27/EC指令以及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94/62/EC。

 

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在“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中,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长期与皮肤接触的消费品,并于96年4月正式实行。这进一步引发了欧盟及世界各国关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禁用偶氮染料的立法热潮,并最终导致欧盟于2002年发布2002/61/EC 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上禁止销售使用含有包括四氨基联苯、联苯基胺、对二氨基联苯、四氯甲苯胺等在内的24种偶氮基团的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

 

2000年欧盟提出《废弃汽车指令》,订立了汽车废弃物处理的最低技术规范,规定自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销售的小汽车、小型货车及货车,限制铅、汞、镉及六价铬等四类重金属。
 
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重金属镉。事实上,铅、镉等重金属是电子电气产品中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材料中的油墨等中的常见成分。这促使欧盟于2003年提出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严格限制十大类102种产品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六类物质。该指令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欧盟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的相关法规还有2005年发布的邻苯二甲酸盐指令2005/84/EC 、2006年发布的新电池指令2006/66/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2009年发布的新玩具指令2009/48/EC和富马酸二甲酯指令2009/251/EC以及从2008年开始陆续发布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和指令
 
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接受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以及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标志着欧盟关于化学品管理和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ACH法规将欧盟40多部有关化学品管理和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的法规综合到了一起,提出了化学物质管理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开创了化学品和产品有害物质管理的新模式。REACH法规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防止化学物质造成危害,增强欧洲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和改善欧盟内部市场的一体化。
 
美国关于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的法规分联邦和各州的两个层面
2008年布什总统签署的“消费产品安全促进法CPSIA2008”是美国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的主要联邦法规。CPSIA是对原《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的重大修改。修改的要点包括:儿童产品(包括玩具和儿童相关的用品等)中铅的新限量;油漆和表面涂层中更低的铅限量;禁用某些邻苯二甲酸盐;强制性第三方检测;溯源性标签和产品注册卡等。CPSIA只是对儿童用品提出了指标要求、或设定了今后的立法重点方向。但是,关于这些要求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在之后几年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征求工业界、消费者团体、技术机构、以及国外政府机构等意见之后,陆续予以发布。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5月14日提出《电气设备环境设计法案》(EDEE法案,H.R. 2420议案),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该法案是对电气设备实施联邦统一的法规,用以协调所有州对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的法规和限制电子产品和设备使用有害物质。该法案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和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和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化学物质。因为与欧盟RoHS指令内容相同,所以又被称为美国RoHS。
 
2010年1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含镉、钡、锑的儿童首饰,或用作其他用途》的H.R.4428法案,禁止为12岁之下儿童设计使用的珠宝中含有重金属镉(Cadmium)、钡(Barium)及锑(Antimony)。
 
在各州的法规中,以加州65提案(Proposition 65)为最有代表性。1986年11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增加对可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关注的提案。这个提案成为了1986年安全饮用水和毒性物质禁用的准则,即《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又称“加州65提案”。法案要求加州政府出版具有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清单每个季度进行更新。从1987年首次出版以来,该清单中目前已包含约850种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包括大量自然产生的和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涉及用于杀虫剂、普通家用产品、食品、药物、染料或溶剂的添加剂或配料。所列化学物质包括烟草烟雾﹑金属(例如铅、镉和镍)和有机化学物质(例如邻苯二甲酸盐:BBP、DBP、DEHP、DINP、DIDP和DnOP等,以及多环芳香烃、苯并芘等)。
 
除此之外,加州还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包括2003年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又被称为“加州RoHS”;2007年的《儿童用品法案》,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是贩卖DEHP,DBP, BBP含量每项超过1000ppm的玩具或婴幼儿产品。同时,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是贩卖DINP,DIDP,DNOP含量每项超过1000ppm的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婴幼儿产品。
 
其它各州的有关法案包括康涅狄格州、明尼苏达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佛蒙特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辛州的双酚A禁令,缅因州、马里兰州、纽约州电子废物回收和再利用法案等。
 
加拿大关于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的法规: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子法规《毒性物质限制法》列出了一些有害物质;《有害产品法》(HPA)规定了各种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消费品安全法》(CPSA)禁止任何人制造、 向加拿大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不符合依照该法案制定的法规的要求的消费品
 
日本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
日本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有《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和《消费品安全法》(CPSA)、《电气用品安全法》、《汽车回收利用法》、《管理含有害物质的家用产品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等。
 
中国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方面的相关法律
中国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真正意义上的相关法规只有一个2006年由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征求对《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意见,该管理办法将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子电气产品,并计划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发布,但至今未见。
 
其它国家的相关法规还包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RoHS”,土耳其的《控制化学物质法规》、阿根廷的《儿童用品禁用邻苯二甲酸类化合物法》等。
 
 

·HENZ系统目前可以应对及查询的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