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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中国RoHS监管对象范围将扩大



近日,国家工信部联合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中国版RoHS的修订工作,形成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更好地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于2012年6月4日对外发布公告,要求2012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工信部。一旦修订版“中国RoHS”获许通过,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令)将同时废止。

 

中国RoHS

2007年3月1日,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RoHS)(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正式实施。与中国版RoHS相匹配的三个标准包括《电子信息产品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也随后发布。

 

修订版中国RoHS定义扩大

原中国RoHS规定的制约对象产品包括“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修订版中国RoHS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将其定义为”电子电气产品“: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在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中国RoHS有害物质控制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自愿、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这些有害物质指的是: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多溴联苯(PBB)

●多溴联苯醚(PBDE)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意见征集稿并未同步推出《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修订版,企业可以参照原中国版”RoHS"对应的《《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为了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进行分类,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组成单元

限量要求(有量值要求的,其单位均为重量百分比wt%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除外)的含量均不超过0.1%;镉的含量不超过0.01%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材料

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或材料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除外)的含量均不超过0.1%;镉的含量不超过0.01%

 

相关链接:

·ROHS有害物质测试

·RoHS指令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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