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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扩大REACH限制物质PAHs的限制范围



近日,欧委员向WTO提交意图,将扩大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附件XVII)第50大类PAHs的限制范围至所有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以及长期接触的目标产品,限制的消费品范围包括玩具、运动器材、家用器皿、化妆品用途工具、表带。该建议由德国最先提出,2010年夏天德国建议欧盟委员会扩大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中8项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范围至所有在欧盟境内生产制造或进口的消费品。


扩大PAHs限制范围的举动被视为通过“fast track”(快车道)限制程序被欧委会采纳的首例修订方式。根据REACH法规第8篇第2章第68(2)条的规定:第会在消费者使用且欧委会已就消费用途提出限制建议的、符合作为1类和2类致癌物、致畸物、或致生殖毒性物质分类标准的物质自身、配置品中或物品中的物质,应根据第133条第4款中提及的程序修订附件XVII。

欧盟轮胎和橡胶制造行业协会(ETRMA)指出虽然PAHs并非是被有意添加到产品中的物质,但是当前情况下,在炭黑和填充油等原材料的杂质中含有PAHs。限制建议将在11月举行的REACH专家委员会(Comitology)上讨论,投票将在WTO通报公众咨询结束后预计在2013年1月举行,之后建议草案将被传达至欧盟议会与委员会。最终有望在2013年下半年通过。

 

当前REACH法规附件XVII 50大类PAHs

50. 多环芳烃(PAH)

1.苯并(a)芘(BaP) CAS: 50-32-8

2.苯并(e)芘(BeP) CAS: 192-97-2

3.苯并(a)蒽(BaA) CAS: 56-55-3

4.屈(CHR) CAS: 218-01-9

5.苯并(b)荧蒽(BbFA) CAS: 205-99-2

6.苯并(j)荧蒽(BjFA) CAS: 205-82-3

7.苯并(k)荧蒽(BkFA) CAS: 207-08-9

8.二苯并(a,h)蒽(DBAhA) CAS: 53-70-3

1.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1mg/kg BaP;

——以PAHS总量计,超过10mg/kg。

上述限制将予承认,假如Polycyclic aromatics (PAC)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1998)量测)小于3%,且产制者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适何者较早),均会对BaP及所有表列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tyres and treads for reteading)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项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值将予承认,假如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0.35% Bay protons的限值(ISO21461量测与计算)。

3. 如再生胎面所含填充油未超过第1项限值者,则第2项之限制不适用于再生胎。

4. 这里的轮胎意思是交通工具用的轮胎,包括: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7年9月5日建立的2007/46/EC指令(****)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它们的拖车。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3年5月26日建立的2003/37/EC指令(*****)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2年3月18日建立的2002/24/EC指令(******)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