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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残留试验与残留授权



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的农药

  • 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
  • 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 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
  • 卫生用农药;
  • 非全面撒施的杀鼠剂;
  • 天敌生物。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第3条第5款中“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或蛋白质类物质: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物质,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酶等,硫磺,石硫合剂,矿物油,硅藻土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份的农药,可以减免原药(母药)农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质量无差异相同农药产品残留授权原则

  • 残留已过保护期产品的正式登记,过保产品若有完整的残留试验报告,申请减免残留时应提交书面免除残留资料的申请与残留数据摘要;
  • 授权残留产品需要提供授权企业的授权书原件及残留试验报告复印件(授权审查原则见技术审查中残留报告授权审查原则)。
  •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且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下,且有完整的试验报告,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但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的1。5倍以上的,提供在我国境内的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尚未完成残留试验的,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单独授权残留报告授权审查原则

  • 授权的残留试验报告应完整、经过审查符合规定。
  • 授权方必须是“拥有相同的相效成份、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方有效。
  • 同时提供授权企业的授权申明及完整的残留试验报告复印件。
  • 单剂可授权给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上限)在1。5倍以下的单剂和混配制剂使用。
  • 混配制剂可授权给配方、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上限)在1。5倍以下的混配制剂使用。
  • 虽经农副业部行政审批综合授理,但尚未薄利批准登记的产品,其试验资料不得授权。
  • 参加才产品清理联合试验的产品其试验资料不能单方授权,需经所有参加联合试验的企业书面签字同意后才可授权,且需提供完整的试验材料。(联合试验产品过保后,试验材料可减免。)

 

特别说明

  • 残留过保比对,先看产品,再看试验。复配的残留即使用单剂做的,也不能授权给单剂。
  • 残留过保首先看产品,再看过保的产品是否有残留试验,若产品过保,没资料,没过保的有资料,残留也不能减免。
  • 产品过保后,若是参加了联合试验,并有试验报告的可减免。先看产品,再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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