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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



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2012年1月18日,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号令,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新增对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的卫生要求,内容如下:

 

第四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二、塑料类的规定:

原材料

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溶出试验

备注

溶媒

溶出条件

项目及合格标准

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

铅:1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的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酚:阴性

甲醛:阴性

 

4%醋酸

蒸发残渣:30ppm以下

 

4%醋酸

95℃,30分钟

三聚氰胺:2.5pp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