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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17将修改以禁铅在珠宝中的使用



欧盟委员会为禁止铅及其化合物在珠宝产品中的使用,已提议一项关于修改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的草案。提案自官方公报出版之日起第20日生效。

 

对于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仿制珠宝和发饰不应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或其化合物。珠宝产品包括:

• 手链、项链和戒指;

• 穿刺珠宝;

• 手表和腕带;

• 胸针和袖扣。

 

在法规中,“任何单个部件”应与单个成份相同,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这也同样适用于被投放市场用于制造珠宝的单个部件。豁免内容如下:

• 在指令69/493/EEC中附件1(分类1-4)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

•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除非其已被铅或其化合物(混合物)处理过;

• 珐琅;

•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

• 法规生效日起往后12个月之前上市销售的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