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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激素EDCs未来或纳入REACH法规框全面管理



2012年5月初,欧盟环境署(EEA)发布了1996年~2011年间环境激素(EDCs)对野生动物、人类及其所处环境影响的综述报告;而在2011年的同样时间段里,欧盟表示预计在2013年提出明确的内分泌干扰化学物质概念。欧盟的种种动向表明:欧盟正不断强化对环境激素(EDCs)的管理,未来极有可能将EDCs纳入欧盟REACH法规框架中进行全面管理。

 

瑞旭评议

 

EDCs将被纳入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

 

欧盟逐步强化EDCs管理,未来将对国内很多对欧出口行业造成一定影响。农药行业、溴系列阻燃剂、油漆、纺织业、造纸业、纤维工业、化妆品、塑料、皮革、建材、涂料等出口行业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出口产品中含有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超标,将会受欧盟EDCs的管理。

 

如果产品中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被列在REACH法规附件ⅩⅤⅡ限制物质清单下面,如多氯三联苯、多溴联苯、苯、壬基酚等都在清单中作了严格的用途及含量的限制,企业如出口欧洲就需要满足限制条款下的相关要求。如果该产品为物品类的,其含有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又被列在高度关注的物质清单(SVHC清单)下面,那么除了要满足REACH法规附件ⅩⅤⅡ以外,还要通过HENZ系统进行SVHC分析与REACH符合评估、SVHC检测SVHC通报的方式来应对SVHC的相关条款。

 

农药、生物杀灭剂虽然是不受REACH法规管辖的物质,但是,2012年9月重磅出击的生物杀灭剂指令(BPD)和植物保护产品指令(PPD)也会对EDCs物质作出严格管控。

 

欧盟可能会在不同法规下对不同用途的EDCs分别作出管理。如果是植物保护产品指令和杀虫剂法规,指令仅允许不危害人体健康的EDCs的使用;如果EDCs被列入SVHC清单,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在欧盟境内使用安全;如果EDCs被列入授权物质清单,出口企业只有完成授权,才能在日落复审之日后继续出口;如果EDCs被列入限制物质清单,只有在满足用途及用量时,企业才可对欧出口产品,否则,禁止出口。张霄鹏表示,欧盟对EDCs的管理,基本上是采取多个法规,在不同的方面实施不同的管辖措施,分别采取限制、禁止、授权等管理方式。

 

产品有害物质控制中心提醒相关国内企业:在出口时,一定要确保出口产品的物质含量及用途符合欧盟相应法规的进出口要求。如果出口的产品是物质或者混合物,应关注REACH法规附件ⅩⅤⅡ的内容,保证不含或者所含物质的用途不在限制范围内。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是物品类,应尽量保证其中所含的SHVC物质含量不超过0.1%,以免后续更为复杂的法规应对。

 

企业应尽早寻找替代品

 

建议企业应尽早开发类似功能的产品,从全球保护环境的角度来讲,对人体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质,会逐渐被淘汰。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尽早采用替代品,也符合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产品研发,增强生产竞争力,以免因技术落后而处于被动局面。

 

其实,不仅仅是欧盟在逐步强化EDCs管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内分泌干扰物的管理都在逐步加强。前段时间曝光的一些国际著名服装品牌公司因产品含有环境激素类物质而引起舆论哗然,这也说明了公众对该类物质的关注。

 

中国也把这类物质列入了环保部严格限制进口的清单,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决心。正如欧盟出台的REACH法规拉开了全球化学品法规管理的序幕一样,欧盟强化EDCs的管理,势必将促进全球对EDCs的统一认识和管理,有望减少和最终禁止这些物质的使用,以达到最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

 

另外,2012年10月底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相关人员将到上海参加化学品法规峰会,相关企业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参会直接面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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