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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DS一般规则和指南—材料名称



《IMDS一般规则和指南》是系统对创建用于说明部件、半成部件和材料的IMDS数据表(MDS) 的基本要求。“材料”是产品的根基,如何在IMDS系统中对“材料”进行命名,该文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规则 4.4.2.A

材料名称必须在EN 字段中以英文输入。可以选择添加其他语言的名称翻译。

 

规则 4.4.2.B

材料名称不得是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可在字段“产品名称”中输入。

 

 规则 4.4.2.C

如果材料在公共标准中已说明,或者如果特定类型的材料的词汇已在公共标准中说明(例如:ISO 1043-1到4针对塑料;ISO 1629 针对弹性体;或ISO 18064 针对热塑性弹性体),则必须根据此公共标准输入材料名称,例如:

• 对于钢材 – EN 10027、JIS 标准,例如:STM-C 540

• 对于铝合金– EN 573、JIS 标准,例如:Al-Si12

• 对于铜合金– ISO 标准,例如:CuAl5

• 对于塑料 – ISO 1043-1 和ISO 1043-2,例如:PE-LD

• 对于弹性体– ISO 1629,例如:ACM

• 对于热塑性弹性体– ISO 18064,例如:TPA-ES

 

规则 4.4.2.D

如果公共标准中没有已说明的可用名称,则名称必须是说明性的。例如:

• 铝合金

• 粘合层

• 打底涂层,透明涂层

• 玻璃

• 推进剂,安全气囊

• 润滑剂

 

指南 4.4.2.a

对于(非标准)说明性名称,材料名称应能标识类别(例如:金属、聚合物、矿物、推进剂、有机物、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