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F中心 2012-05-16 16:42
欧盟REACH法规2007年6月1日生效,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注册是REACH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成功递交化学物质的注册卷宗之后,可获得一个由18位数字组成的注册号码。未能在相应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的企业,则不能将对应产品继续投放欧盟市场。2008年6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中国几千家企业完成了REACH预注册。考虑到有新企业成立或有新物质开始对欧贸易,欧盟在2009年1月5日后推出REACH后预注册的工作。
根据REACH法规第28条第6款,企业后预注册是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2008年12月1日后,首次制造、进口或使用分阶段物质的量大于等于1吨/年,并且在首次制造、进口或者使用该物质6个月内,且不晚于相关吨位注册截止期限前12个月内。(REACH后预注册)
目前有企业反应2008年已委托一家服务机构完成了出口物质预注册,但是自己为了避开应尽的缓冲期维护义务,听从国内个别只顾蝇头小利、不顾企业风险,明知同样的产品已经不符合后预注册条件的情况下,教唆企业去做后预注册工作,结果造成该企业的后预注册号将被取消,后预注册工作受到进口商强烈的质疑。
由此可见,对于后预注册其实限制相当严格,只有符合首次出口条件才能进行后预注册。而且,根据注册指南文件第22页,“非欧盟生产企业就同一物质,只能指定一家唯一代表(OR)进行REACH法规相关(后)预注册及注册工作”。
作为全球最大的REACH唯一代表(OR),瑞旭技术与欧盟各国执法当局有着密切交流,根据瑞旭技术掌握的信息,在某些国家,海关针对预注册/后预注册的监管比较严厉,特别是针对后预注册号,一旦被抽查到,会被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或者需要由原有的OR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一旦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和进口商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瑞旭评议:
瑞旭技术提醒广大企业,应正视后预注册工作(符合条件情况下再去操作),在考虑REACH法规应对成本的同时,更应把符合REACH法规应对要求放在首位,只有全方位的了解信息,严谨操作,才能保障持续长久的对欧贸易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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