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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RoHS指令(RoHS2.0)中制造商的责任



2011年7月21日,RoHS2.0即RoHS指令修订版(2011/65/EU)取代了旧版RoHS指令(2002/95/EC),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RoHS2.0更新到当地法律。RoHS2.0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的定义,而添加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其中对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RoHS2.0中制造商的责任

 

RoHS2.0指令中对于制造商所遵循的责任主要有:

 

a. 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限量要求(即符合条款4);

 

b. 拟定技术文档,并且保证内部产品控制程序符合决定768/2008/EC的附件II的型式A;

 

c. 应在证明最终产品符合指令之后,拟定EU符合性声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d.应保证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后,技术文档和EU符合性声明应保存十年;

 

e.应保证改变了制造工艺时仍符合指令的要求,产品设计或特性的改变、协调标准的改变或技术特性的改变等涉及产品符合性的,需要充分予以考虑;

 

f.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予以召回,并告知分销商;

 

g.应保证其产品附有分类码、批号或其他号,或能辨识的其他元素,若产品的大小或特性不允许贴附,则可将此类信息附于包装或说明书上;

 

h.应在产品上标识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号或注册商标、地址,若不可在产品上直接标识,则应在产品的包装上进行标识。其中,地址应保证制造商能被联系上,若其他法规也适用本条且更严格,则这些条款也应被采纳;

 

i.一旦制造商意识到其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指令的要求,则应采取必要的整改,对其进行撤回或召回。若可能的话,还要立刻告知所在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

 

j.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制造商应以监管机构易懂的语言,提供所有的信息和文件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并应保证配合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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